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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县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6-30              

  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鄂政办发〔2013〕1号)、进一步深化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决定对县政府各部门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含相关垂管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相关垂管部门。

  二、清理事项

  1.依据法律法规设置的各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

  2.部门以“红头文件”自行设立的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审批事项;

  3.行政审批前置事项;

  4.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

  三、主要任务

  各部门各单位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按照依法依规和简政放权原则,对所属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1.清理并填报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审批事项,并按有关要求提出处理意见(保留、取消或下放县市区);

  2.按照“应减必减、能放则放”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单位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填报,提出处理意见(保留、取消或下放乡镇、村、社区)及理由;

  3.对本部门本单位前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填报,并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保留、取消)及理由;

  4.对本部门本单位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填报,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没有按法定程序设立的,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须提出保留理由。

  四、相关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认真清理,严防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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