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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新县委 阳新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3-07-26              

  阳发[2003]18号 

  各镇场(开发区)党委,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开发区,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巩固我县定编定岗到人和人员分流工作的成果,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有效约束机制,规范机构编制与财政经费预算管理,实现机构编制刚性化、法定化,现就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定编定岗到人后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的规范管理,建立人员编制、预算经费与单位性质及规模相互协调的管理体制。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定编定岗到人后,对全县党政群机关严格按“三定”方案核定各单位人员编制,把编制落实到人,编办重新建立编制卡;对全县各类事业单位,按照此次分流任务完成后的实有人数进行定编到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核定后,财政部门按编委核定的编制预算经费,超编人员一律不核拨经费。 

  2、机关的行政编制、专项事业编制、工勤事业编制、老干编制要分类定编到人,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其中工勤事业编制要推行聘用制。 

  3、各单位要合理使用人员编制,尽可能预留或空出编制,对超编单位人员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进出平衡,缺编单位进人要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补充人员(学历为本科),应先向县编办提出报告,经编委或编办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并凭(编制使用通知单)到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办理有关手续。各单位不得从下属或外单位借人到机关长期从事日常工作,变相扩大编制,已经借用的应全部清退;也不得擅自制定内退政策,批准财供人员内退,并借此进人,增加财政负担;更不能违反规定擅自聘用各类临时人员。 

  4、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编制问题。为了把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与编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既要按政策妥善安置好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又要尽可能不造成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减少财政负担,对军队转业干部,可采取自主择业办法,对复员退伍军人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政策,特殊情况需要安置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须经县编委研究,一律不安排到党政群机关,只能安排在缺编事业单位,并从严控制。 

  5、加强职数管理工作,合理配置领导干部职数。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职数要按已批准的“三定”方案中核定的领导职数认真执行,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逐步采取措施加以调整。 

  6、按照“依法、公开”和分类管理的原则,规范人员编制管理,继续推行人员编制卡管理制度。人员编制卡是核拨经费、人事管理、体制调整或机构划转时人员移交的重要依据。对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建立编制卡,既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手段,也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凭证。此次定编定岗后凡编办核定的编内人员继续实行编制卡管理制度,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直接建卡,事业单位人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文件精神,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在办理人员聘用手续后,再建立人员编制卡片。卡片一式三份,编办、财政局、用人单位各一份。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异动属县组织人事部门调整的人员必须在半个月内办理建卡、销卡手续;属主管部门系统内调整的人员,必须向县编办写出专题报告,先办理人员编制卡转移或销卡手续,再办调动手续。切实做到“一人一卡,人走卡销”。 

  7、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离岗退养人员(含提前离岗退养人员)建立人员名册,不再建立编制卡。各单位根据以前的编制卡,由编办、财政局核准后,根据编办提供的各类人员名册表样,打印成册,一式三份,编办、财政局、用人单位各一份。此种名册具有与编制卡同等的作用,是财政拨款、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减员后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8、进一步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县委和县政府负责机构改革和管理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机构,直接对县委、县政府负责,始终坚持集中统一领导。 

  9、坚持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三个一”制度。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实行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委“一家”行文批复制度。涉及机构编制工作重大问题,需要县委、县政府审批的,经编委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县委、政府审批后,仍由编委行文批复。凡未经县编委批准而擅自设置机构、升格机构、更改机构名称和改变机构性质的一律无效,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10、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继续实行人员编制冻结制。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要自觉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纪律,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机构编制观念,带头执行有关机构编制制度,做到令行禁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加大对机构编制违纪现象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从严控制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减轻财政负担,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中共阳新县委 

  阳新县人民政府 

  200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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