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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新录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待遇落实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7-26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 

  (鄂教人[2012]5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机制的意见》(鄂政发[2012]30号)精神,今年我省统一招录了一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下简称新录用教师)。为加强管理,保障新录用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和激励更多优秀人才扎根基层、长期从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录用教师坚持“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由县统一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管理制度。新录用教师实行年薪制,年薪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 

  二、新录用教师年薪由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人才特岗补助组成,纳入到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框架。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政策核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按照各县义务教育学校同类教师标准核定;剩余部分作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人才特岗补助。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考核后据考核等次发放,不搞平均分配。 

  三、新录用教师年薪由县统一发放,坚持做到公开透明、张榜公示、直达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人才特岗补助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每年或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新录用教师年薪资金由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到县,资金管理实行专项预算、计划单列、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五、新录用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工作期间,享受当地同类教师的有关社保和福利待遇。其养老、医疗(含大病救助险)、工伤、失业、生育、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的缴纳按所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有关政策执行,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六、新录用教师按现行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管理,其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期间,与当地同类教师一并管理和考核;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当地同类教师同等对待,统筹考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鼓励新录用教师长期在农村义务教育岗位从教,凡是离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的,不再享受年薪、编制等待遇。 

  七、新录用教师因故被解聘、辞退或其他原因离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岗位的(包括到县城义务教育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新录用教师离岗当月将有关情况抄送当地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于新录用教师离岗下月起终止其年薪、编制等待遇,并由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报市州、省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八、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管理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新录用教师实名制登记等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新录用教师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审定和人事工资政策的监督执行;财政部门负责年薪资金的筹措、下拨及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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