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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3-07-26              

   阳新县委办公室    阳新县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定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工作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政权建设中的组织保障作用,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鄂办文[2007]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事业单位、镇(区)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合并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编制管理范围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范围是: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行政级别、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性质的核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更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年检等。 

  第五条  机构编制工作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县编委、县编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执行“三个一”制度,即凡是机构编制事宜,必须由县编委及其办公室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县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执行“五不准”规定,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审批权限: 

  (一)下列事项由县编委研究并提交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报上级编委或上级党委、政府审批: 

  1、全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2、全县行政机关和正科级以上(含正科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和更名; 

  3、黄石市编委要求上报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县编委讨论同意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1、全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2、县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或方案(以下合并简称“三定”规定); 

  3、镇(区)机构改革方案; 

  4、全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5、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和更名,以及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6、一次新增或启用财拨编制5人以上的编制事宜。 

  (三)下列事项由县编委审批: 

  1、全县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行政机关职能划转与调整; 

  2、全县副科级以下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3、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 

  4、上级下达专项编制的分配; 

  (四)下列事项由县编委办公室审批: 

  1、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凭证的审核; 

  2、全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年检的审核;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补员计划。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除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委有明文规定外,不再增设新的行政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按有关法律和章程设置。 

  第八条  经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批准的“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自行调整。不得擅自加挂牌子增设机构;合署办公或加挂牌子的机构,实行一个机构,一套班子,不得分开任职和分开办公;已经撤并和转体的机构,不得擅自改变;现有的机构名称和规格,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延伸管理权限。内设机构的职责范围,严格依照部门主要职责进行分解,不得随意增加、扩大和延伸;明确取消、下放、转移的职能,必须落实到位;对部门之间的交叉职能,严格按照“三定”规定的要求运行。 

  第十条  全县所有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年检手续,否则,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全县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由各主管部门以请示文件向县编委办公室报送方案,经县编委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县编委研究决定。 

  (一)增设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增设机构的必要性、机构名称和职能、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与业务相近的内设机构职能的界定,上级党委政府或者编制部门的文件依据等。 

  (二)撤销或者合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必要性,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上级党委政府或者编制部门的文件依据等。 

  (三)增设事业单位的方案,应当包括:增设机构的必要性,机构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内设机构及职责、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招录范围和方式,上级党委政府或者编制部门的文件依据等。 

  (四)撤销或者合并事业单位的方案,应当包括: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必要性,撤销机构的资产转移和人员分流安置,合并后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调整,上级党委政府或者编制部门的文件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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